美國燒傷協會建議應該在有特別的燒傷治療設備,意即燒傷中心住院的標準:
記憶的方式是20、10、5
如果病人是50歲以上或10歲以下
二度燒燙傷所佔的體表面積為10%以上
或是病人介於10到50歲之間
二度與三度燒傷的加總所佔的體表面積達20%以上
或是不論病人年紀
三度燒傷所佔的體表面積達5%以上
或是病人的燒燙傷造成有臉部、手部、腳、會陰生殖器、重要關節功能與美觀上的威脅、
或是電燒傷包括被索爾造成的電擊傷、
有功能會美觀威脅的化學性灼傷、
燒燙傷合併吸入性灼傷、
燒燙上造成整個環體的影響(想像燒傷的皮膚變成一圈厚重的皮革包著胸腔的前後,這樣會造成呼吸困難)
病人有會影響癒合的其他疾病
如果病人合併有其他創傷(仍應以ATLS, advanced trauma life support,高級外傷救命術為原則治療)
但是要注意!!
這是建議,如果醫療凡事都照建議做就太簡單了,醫療難就難在人是有各式各樣身體上、心理上、行為上的變異性,請法界或非醫療界勿認為照指引做就一定對,不照指引做就一定不對。
舉例來說有一位病人痔瘡要溫水坐浴,沒有注意水溫就一屁股坐到裝著滾燙熱水的臉盆裡。主診斷是臀部、會陰與生殖器的二度燙傷,佔體表面積百分之五。如果這間醫院設有加護病房等級的燒傷中心、也有一般的燒傷病房。如果照顧的團隊很有經驗,當然這樣的燒傷不用住加護病房,可以在一般的燒傷病房插尿管及換藥治療。
再舉例如果病人合併有吸入性灼傷,接受預防性的插管治療(即在病人喉頭還沒有腫起來之前就先插氣管內管幫助呼吸), 病人的意識清楚,當晚的加護病房滿床,而照顧的一般病房護理人員有經驗,那麼當然可以將病人安排在一般病房觀察後續變化。
臨床上遇到的情形千變萬化,期望有指引能規範所有的變化是不切實際的,因此需要醫師的判斷與介入,這也是為什麼這是燒傷協會的「建議」,主要也是在提供一個大原則罷了。
至於要不要住院,住一般的病房,則更有賴臨床醫師的決定。
舉例,如果病人住在偏遠地區,而您所在的醫院是方圓二十公里內最近的醫院了。病人燙傷的範圍不大,只有4%,但是分布在雙腳。如果讓病人每天來換藥,可能腳越走越腫,本來的二度不用開刀,幾天後變成三度要住院開刀清創植皮。如果讓病人住院,可能換個五到七天藥傷口變得很小,就可以出院讓病人自己在家裡換藥了。這樣您會讓病人住院換藥、還是每天來門診換藥呢?
(注意!如果您讓病人住院,很可能健保的事後核刪會把病人整筆的住院費用、換藥費用、診察費用通通都刪掉,理由是不需住院。但是聰明人都知道,讓這位病人住院其實很可能是幫健保省了更大筆的手術、與手術衍伸的住院費用。)
所以住不住一般病房沒有一定的標準,端賴每一位病人的情況、與醫師的臨床判斷。
希望這篇文章能對您有所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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